2007年2月2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四版:法趣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名案故事
“你有权保持沉默”
“米兰达警告”是怎样家喻户晓的
余定宇

  在好莱坞的电影里,你经常可以见到这样一个场面——警灯狂闪,一辆警车呼啸而来。警察跳下车,飞身扑向一名疑犯。手铐喀嚓一声,疑犯被铐住。然后,警察气喘吁吁地开口了:“你有权保持沉默……”谈到这“沉默权”,里面有一段颇为有趣而经典的故事。

  强暴姑娘 米兰达被判入狱
  1965年,在亚利桑那州的菲尼克斯小镇上,曾发生了一宗绑架强奸案。当时的被害人是一名18岁的姑娘,犯罪嫌疑人是一个无业游民。一个月白风清的夜晚,嫌疑人看见姑娘独自走在小镇的街灯下,于是贼心陡起,悄悄开车跟上去把姑娘挟持上了车。然后,飞驰到镇外的树丛中,把姑娘给强暴了。
  事后,姑娘痛哭着跑回家向警察局报了案。警察马上出动,很快就将嫌疑人拿获归案。而嫌疑人也就马上乖乖地全部招供了,并亲笔写下了认罪的供状。
  案子很快便送到法院。
  案情本来就不复杂,事实又供认得清楚明了,法官很快就作出裁决:嫌疑人犯下绑架和强奸两项大罪。两罪相加,判处徒刑50年。
  这个罪犯的名字叫做欧内斯特·米兰达。

  自我归罪 公民权不得侵害
  当监狱的铁门在他身后哐啷一声关上的时候,米兰达这个可恨又可悲的家伙,想来只能像臭虫一样在这里默默地度过一生了。可谁都没有想到,在狱中蹲了几天后,突然有个律师来探访他。交谈之下,米兰达方知道自己做了傻事。
  律师告诉他,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,他拥有一项叫做“反对自我归罪”的权利。也就是说,即使他真是一个货真价实、十恶不赦的罪犯,但面对警察的盘问时,他也可以一声不吭,保持沉默。不需要回答任何问题,更不必自己去写供词证明自己有罪,因为这是一项宪法规定的“公民权利”。如果有足够的证据,能证明警察确实强迫你,确实侵犯了你的“公民权利”,那就……
  “告那家伙!”米兰达狂叫一声蹦了起来。
  于是,在律师的一手策划下,米兰达开始漫长的上诉。经过百般曲折,最后,官司居然一直打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。

  法官判决 米兰达无罪释放
  当时,由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厄尔·沃伦主持,9名大法官一起认真研究了米兰达的诉状。
  上诉理由称:第一,是警察“强迫、威迫”他写下供词,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。第二,在他接受审讯时,因读书少,并不知道自己有“沉默权”这样一条宪法权利,也从无任何人告诉过他可以享有这样的一条权利,所以,他便被“欺骗成招”了。
  法院展开调查。发现,米兰达说的“警察逼供”问题还真的存在。首先,审讯室与外界隔绝,米兰达眼前是一字排开的五六名警察,警察们一会儿摇摇手铐,一会儿挥挥手枪,令米兰达心惊肉跳,精神崩溃。也无律师在场,这种环境显然是一种威迫。
  其次,从讯问记录上看得出,警察们根本就没问你干了什么,而只是一味追问你怎样干?摆明了就是先入为主的“有罪推定”,然后再迫其认罪。
  怎么办?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:警察、法官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。如果违反了呢?那么,这份用强迫方法获得的供词就得宣告无效。
  经过激烈的争论,9名大法官最后以5:4的微弱多数,通过沃伦大法官起草的判决——“米兰达无罪释放”。

  判例立法 沉默权大行其道
  这下子,美国的群情沸腾了,舆论一片哗然。美国的警察们更是目瞪口呆,义愤填膺。质疑的、抗议的电话,不停地打到最高法院。而最高法院也觉得意犹未尽,还有话说。
  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例建立了两项必不可少的刑事诉讼规则,沃伦大法官通过传媒公开告诫美国警察说:“第一个规则是:警察在审讯中,用强迫的方式获得的被告人口供、证词,不得用作该案定案的依据。第二个规则是:大凡拘捕或审讯犯人时,美国警察事先必须要告诉被捕者以下这番说话——你有权保持沉默。否则,你说的话将会用作不利于你的呈堂证据。你有权会见律师,如果你请不起律师,那么政府可以为你免费提供。”
  自此以后,美国警察的衣袋里都装有一张小卡片,上面清楚明白地印上这番话。这张小卡片的内容,就被称为“米兰达警告”。